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五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五號
- 聲請人
-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四0二號及九十三年度核退偵字第三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又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乙○○收受贓物,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