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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9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98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甲○○

           2之6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增加「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年1 月、4 月確定,業於民國92年3 月20日執行完畢」;並補充證據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98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