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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3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秋火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1 項第2 行「94年5 月16日」更正為「94年5 月15日」,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機車鑰匙1 支,雖未扣案,然無證據足以證明其已滅失,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38條1 項第2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林秋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瑛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34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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