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9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98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2之6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增加「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年1 月、4 月確定,業於民國92年3 月20日執行完畢」;並補充證據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甲○○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