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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4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吳基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47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9號1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2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起上訴。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473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