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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10號

違反電信法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110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幫助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幫助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之非法使用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激勵器、射頻功率放大器、節目中繼接收器各壹部均沒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清單附表編號二待證事實欄「丙○○坦承上開電台播放之廣告聲音」應更正為「乙○○坦承上開電臺播放之廣告聲音」;編號三待證事實欄「而聲音錄製人其太太丙○○」應更正為「而聲音錄製人係其太太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違反電信法第48條第1 項之規定,並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依同法第58條第3 項之規定處罰。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臺上字第77號判例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甲○○提供其所有00-00000000 號電話為非法電臺播放廣告內容之聯絡電話;被告乙○○提供其因繼承而來之坐落雲林縣古坑鄉華山村松林22之22號北側空地搭設鐵皮屋之基地及屋內激勵器、射頻功率放大器、節目中繼接收器等器材,架設「和糠廣播電臺」,做為被告丙○○使用運作以非法發射無線電波,核被告甲○○、乙○○等2人上開所為,應係以幫助之犯意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應論以電信法第58條第3 項所定之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減輕其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甲○○、乙○○為共同正犯,尚有未洽,並此敘明。

三、被告丙○○自98年8 月底某日起至98年10月21日為警查獲時止,反覆施用非法無線電波之罪質,合於集合犯之概念,故其在上揭時間內播送節目之行為,即屬反覆使用無線電頻率之犯行,應以一罪論。

四、茲審酌被告丙○○無前科紀錄;被告甲○○有毀損、違反電信法等前科(未構成累犯),又其甫於98年6 月10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50號判處拘役55日確定,而再幫助犯違反電信法,顯無悔悟之意:被告乙○○於95年間有違反電信法案件前科(未構成累犯),而又幫助犯違反電信法,復酌量被告3 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架設非法電臺對通訊傳播單位之管理影響,與影響正常頻道收聽戶之權益等一切情狀,爰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激勵器、射頻功率放大器、節目中繼接收器各1 部均為被告甲○○、乙○○所有,並供犯本案所用之電信器材,依電信法第60條規定均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電信法第58條第3 項、第2 項、第60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信法第58條違反第46條第5 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臺或無線電視電臺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48條第1 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110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信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