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16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164號
- 原告
- 賴文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重仁 律師
- 被告
- 黃秀男
- 被告
- 張温鋙
- 被告
- 受告知人 翁政男
- 被告
- 張美俐
- 被告
- 張尤美
- 被告
- 徐碧适
- 被告
- 賴明山
- 被告
- 鐘仁隆
- 被告
- 張曉娟
- 被告
- 賴靜枝
- 被告
- 賴建生
- 被告
- 賴建存
- 被告
- 賴建位
- 被告
- 賴秀珠
- 被告
- 林冠宏
- 被告
- 林秀芳
- 被告
- 賴靜美
- 被告
- 王沈椪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即判決書第二頁倒數第四行)關於「被告鐘仁隆應提出貳萬仟柒佰拾陸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鐘仁隆應提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