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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16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陳定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六簡字第164號

原告
賴文芳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
被告
黃秀男
被告
張温鋙
被告
受告知人 翁政男
被告
張美俐
被告
張尤美
被告
徐碧适
被告
賴明山
被告
鐘仁隆
被告
張曉娟
被告
賴靜枝
被告
賴建生
被告
賴建存
被告
賴建位
被告
賴秀珠
被告
林冠宏
被告
林秀芳
被告
賴靜美
被告
王沈椪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即判決書第二頁倒數第四行)關於「被告鐘仁隆應提出貳萬仟柒佰拾陸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鐘仁隆應提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拾陸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0年度六簡字第164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