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他字第1號

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張淵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他字第1號

原告
陳惠珠
被告
李啓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因該訴訟已終結,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肆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項前段明文規定。又按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3 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3 分之2 ,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1 項、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六簡字第8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01 年度六救字第1 號准予訴訟救助。上開事件,業經兩造於民國101年6 月4 日審理時成立訴訟上和解而告終結,並於和解筆錄第3 項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是依首揭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裁定訴訟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原告徵收。經本院調卷上開卷宗審查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為13,573元;然原告本為無資力之受訴訟救助者,未預納裁判費,本院參酌和解成立得聲請退還裁判費3 分之2 之規定,自應依職權裁定命原告向本院繳納3 分之1 裁判費即4,524 元(計算式:13,573元×1/3 =4,524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他字第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