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楊謹瑜
- 法定代理人何英明
-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2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傳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宜荺即宓兒美學苑即周宜荺個人工作室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45元(本 金161,922元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與違約金共計2,7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聲請人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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