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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2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楊謹瑜

原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傳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宜荺即宓兒美學苑即周宜荺個人工作室間清償債務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645元(本金161,922元加計算至起訴前一日之利息與違約金共計2,7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500元,聲請人應補繳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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