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9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92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陳吳秀霞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4
- 訴訟代理人
- 謝凱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聖芬律師 住同上
- 陳添信 住臺南市○○區○○○0○00號
- 黃國鈞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
- 謝易庭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 王子修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 邱月琴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 黃威仁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 康家榮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 李建興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 王怡云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 徐澤民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 葉李月麗 居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
- 葉嘉錠 居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9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且按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茲上訴人於103年8月7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