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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9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92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陳吳秀霞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之14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聖芬律師 住同上
陳添信  住臺南市○○區○○○0○00號
黃國鈞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9樓之10
謝易庭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王子修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
邱月琴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黃威仁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康家榮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0號
李建興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
王怡云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徐澤民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葉李月麗 居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
葉嘉錠  居臺南市○○區○○街○段0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03年7月11日本院102年度交字第92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說明如下: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一、當事人。二、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且按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茲上訴人於103年8月7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上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92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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