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91號
- 原告
- 陳昱元
- 被告
- 陳家欣(高雄市警察局長)
黃耀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尤志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
黃禮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長)
劉鐘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務員)
鄭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惠助理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原告住所地,亦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處所,均經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14、15頁)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