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號

廢棄物清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朱中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50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全冠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英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2月6日所為106年度簡字第50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第98條第2項所定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再按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於107年2月26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明為「上訴狀」,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併此說明。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5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廢棄物清理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