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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9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侯明正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91號

原告
陳昱元
被告
陳家欣(高雄市警察局長)

      黃耀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尤志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逕行舉發

      黃禮文(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長)

      劉鐘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警務員)

      鄭純(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惠助理員)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7日行政訴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20日送達原告住所地,亦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指定之處所,均經原告本人親自簽收,此有送達證書在卷(本院卷第14、15頁)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世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91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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