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政府 代 表 人 李孟諺 訴訟代理人 王麗娟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所為本院106年度簡字第25號行政 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按第98條第2項所定 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即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之。 二、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44條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以下事項:1、當事人。2、行政訴訟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3、對於行政訴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4、上訴理由;上訴狀內並應添 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再按同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查上訴人於106年 11月16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理由後補」,並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上開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