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9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99號
- 原告
- 莊鎰安
- 被告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 代表人
- 張丞邦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本院108年度交字第99號行政訴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被告負擔。」應更正為「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負擔。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元、繳付本院新臺幣500元。」。
二、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結論欄所載「(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 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應更正為「(二)本件第一審裁判費300元及證人日、旅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證人陳柏瑋係本院依職權通知作證,日旅費500元已由本院自國庫墊支,依法應向原告徵收,另證人譚穎係原告聲請作證,並自行墊支日旅費500元,裁判費300已由原告預支,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