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張錫銘 現於法務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法務部矯正署間不予許可假釋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110年度監簡字第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及監獄行刑法第1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新臺幣1,500元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於111年11月7日提出於本院之書狀僅載「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尚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另以書狀載明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世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