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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7號

就業服務法行政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侯明正

原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艾華斯(Ashish Agarwal)
訴訟代理人
蔡嘉政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維帆律師
被告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代表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鄭名家

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陸、本院之判斷第十二欄第五行所載「原告既受敗訴判決……」,應更正為「被告既受敗訴判決……」;據上論結欄所載「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註: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2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規定,得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4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就業服務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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