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47號
- 原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金百利克拉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艾華斯(Ashish Agarwal)
- 訴訟代理人
- 蔡嘉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維帆律師
- 被告
-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
- 代表人
- 王鑫基
- 訴訟代理人
- 鄭名家
陳家興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陸、本院之判斷第十二欄第五行所載「原告既受敗訴判決……」,應更正為「被告既受敗訴判決……」;據上論結欄所載「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應更正為「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侯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