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64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641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楊鐿謹
莊賢祥
朱鵠志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聲請人楊鐿謹欲返家請鄰居幫忙母親,且要交待母親如有事情可請鄰居幫忙,為此請求交保等語。㈡聲請人莊賢祥想回家探視父親,並跟父親說其要入監執行,讓其等安心,為此請求交保等語。㈢聲請人朱鵠志欲回家處理個人及家中之事,如此方可安心服刑,為此請求交保等語。
二、查聲請人三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聲請人三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聲請人三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加重竊盜罪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於民國一00年六月八日裁定羈押在案。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且本案業已判處聲請人楊鐿謹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及判處聲請人莊賢祥、朱鵠志各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另被告莊賢祥因已於一00年七月二日另案執行有期徒刑四月,而經本院於一00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撤銷其羈押在案,更無從具保停止其羈押。是本件聲請尚難准許,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