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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897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89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承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承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油壓剪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承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上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屬不該、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油壓剪一把,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業據其供明在卷,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鄭梅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897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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