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89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8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承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4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承煌犯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油壓剪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承煌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攜帶兇器竊盜未遂罪。被告已著手於上開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依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爰審酌被告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屬不該、所生之損害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油壓剪一把,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業據其供明在卷,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