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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周宛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緝字第5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翁志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先後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314、1317、1553號),本院合併審理,並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翁志雄施用第一級毒品,參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翁志雄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二),並補充如下:

(一)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前科部分:⑴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17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90年10月17日釋放出所,由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⑵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54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傾向,再分別以91年度毒聲字第1002號裁定送強制戒治,以91年度毒聲字第2075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2年6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⑶其後,數次因施用毒品案件,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06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97年度訴字第20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以97年度訴字第2326號判處減刑後有期徒刑4月確定,後二件施用毒品罪刑,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⑷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256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與前揭有期徒刑1年2月接續執行,於98年12月3日執行完畢。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觀之該條例第20條、第23條之立法理由,修正後該條例就施用毒品者,只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年內已經再犯,被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而無5年戒斷期之存在,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得逕行追訴處罰(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1071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前有上述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施用毒品犯行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乃屬3犯以上,距其前強制戒治後雖逾5年,惟核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定「5年後再犯」之立法意旨不符,仍應予追訴、處罰。

四、核被告先後3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各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態樣獨立,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有上述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數罪,為累犯,各應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仍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及施用毒品乃戕害自身健康,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不高,暨公訴人求處之刑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尹捷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緝字第52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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