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44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1440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寧
- 選任辯護人
- 曾錦源律師
- 被告
- 盧雅玲
- 選任辯護人
- 陳益軒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5之「代號6-1(謝,81年間生)」更正為「代號6-2(謝,81年間生)」;編號14之「代號17-1(胡,87年間生)」更正為「代號17-2(胡,87年間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係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三編號5 及編號14關於人員代號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