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志明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明因竊盜、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案卷無異,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