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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4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施介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秉玄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秉玄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秉玄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14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4及編號5至編號14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4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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