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96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秉玄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秉玄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4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陳秉玄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編號14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秉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4及編號5至編號14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故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