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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2號

刑事補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決定書      101年度刑補字第2號

聲請人
林韋成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刑事補償,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

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最高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乙案,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復由 鈞院裁定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在案,於99年2月13日入所羈押,至99年4月23日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共計羈押執行69天,有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出所證明書及 鈞院98年度毒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可稽。然聲請人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經最高法院判決原裁定撤銷確定在案,有100年度台非字第161號裁定正本可為證。按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人其原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確定者,其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執行,得準用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賠償,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所明定;至冤獄賠償法固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修正施行為刑事補償法,惟刑事補償法修正說明亦闡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0條之1第2項雖明定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裁定經撤銷者,得準用本法請求賠償,惟本法已將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納入規範,自應直接適用本法規定,無須準用,爰比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於第二款增訂重新審理之相關規範』。是如一日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聲請人受羈押執行69日,共計貳拾萬柒仟元整,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如聲請標的即准予補償新台幣貳拾萬柒仟元之決定,以補損失等語。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受理之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害人得依本法請求國家補償:二、依再審、非常上訴或重新審理程序裁判無罪、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確定前,曾受羈押、鑑定留置、收容、刑罰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冤獄賠償法業於100年7月6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0000138681號令公布修正名稱為刑事補償法及全文,並自100年9月1日起施行;而刑事補償法第1條之修正理由第5點表示,保安處分係基於社會保安之必要性,在刑罰制裁之外,所施予特定行為人之具有司法處分性質之保安措施,其性質固與刑罰不同,惟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等處分,同具剝奪人身自由之性質,與羈押、收容、鑑定留置或刑罰之執行無異,故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如有實質違法情事,應賦予人民相同之保障。惟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僅列舉強制工作處分,似有未足,爰於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增訂「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之執行」,並於第一條第二款增訂「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聲請」等文字,以求周延。本件刑事補償事件源係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又,聲請人聲請為刑事補償之觀察、勒戒部分,係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毒聲字第6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161號將原裁定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保安處分之聲請;另,聲請人未聲請為刑事補償之強制戒治部分,係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151號裁定強制戒治,因聲請人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9年度毒抗字第141號裁定抗告駁回,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176號將原裁定及第一審裁定均撤銷,並駁回檢察官保安處分之聲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歷審判決在卷可參。因而,本件刑事補償事件係依非常上訴程序撤銷保安處分,並駁回檢察官保安處分之聲請,應屬於刑事補償法第1條第2款之補償範圍。

三、次按刑事補償,由原處分或撤回起訴機關,或為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諭知第一條第五款、第六款裁判之機關管轄;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為無管轄權者,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刑事補償法第9條第1項本文、第17條第1項前段明文。又就司法案件,本法第9條第1項前段所定為撤銷保安處分、駁回保安處分聲請之機關,指各級法院,辦理刑事補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補償事件係依非常上訴程序,由最高法院撤銷保安處分(包括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並駁回檢察官保安處分之聲請,已如上述,爰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應向撤銷保安處分及駁回保安處分聲請之最高法院聲請,本院並無管轄權,本件聲請應諭知移送於管轄機關。

四、依刑事補償法第17條第1項前段,決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本院向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提出聲請覆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余富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刑補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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