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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9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程克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09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忠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一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五六號、毒偵緝字第一八七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忠華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證據部分:

(一)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自白(見本院刑事卷第三七頁筆錄)

(二)查被告前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七年毒聲字第二二二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八十七年偵字第六二八七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九十年間均因施用毒品,違反上開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年毒聲字第一二三五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仍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毒偵字第二四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九十五年間仍因施用毒品違反上開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六年上訴字第一五九一號判決上訴駁回(原審: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九十六年訴字第一0二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暨減刑,於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易科罰金繳清罰金出監。於九十七年間因多次施用毒品違反上開條例案件為警查獲,先後經最高法院於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七年臺上字第四六七六號判決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及於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以九十七年臺上字第四六七六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及於九十八年間因施用毒品違反上開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以九十八年訴字第二一六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經入監執行並定應執行刑,於一百年十一月十一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然於一百零一年仍因施用毒品,違反上開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以一百零一年基簡字第二四九號判決有期徒刑四月確定,及經本院於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以一百零一年易字第四一八號判決有期徒刑五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等情,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參,則被告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之罪,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已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列為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林忠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時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其先後二次施用前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意個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之。並查被告有如起訴書及上開所載前科紀錄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按,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送二次送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多次入監執行,甫出監未久即又再度施用毒品,顯未認清毒品戕害身心之惡,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為本案犯行,可見其意志力薄弱,迄未能戒除毒癮,兼衡被告施用毒品犯行,性質上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但對社會公共秩序隱有不良影響,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八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程克琳

書記官 康紀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09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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