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66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6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忠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21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忠行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愷他命參包(驗後淨重合計參拾玖點玖捌參公克),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確有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持有目的係為供己施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愷他命3包(驗前淨重合計40.085公克,驗前純質淨重合計31公克,驗後淨重合計39.983公克),業經鑑驗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核係違禁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