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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1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郭瓊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8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政儒

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1年度偵字第44號、101年度

聲沒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壹佰元美鈔伍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05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主義,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如刑法第38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33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主義,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毀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如刑法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219條、第235條第3項、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屬之;後者,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且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義務沒收,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等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100元美鈔5張,經鑑定後,判係偽造,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民國101年2月4日刑鑑字第1000173567號鑑定書可稽,依刑法第205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屬於絕對義務沒收之物,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經檢察官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本院即應為沒收之諭知,無論該物是否為被告所有,是否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且本院並無沒收與否之審酌餘地,

,刑法第205項、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曾郁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81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