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成泰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成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成泰前因強盜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不受保安處分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之限制,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於民國96年1月8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 101011653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4月17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所 犯 罪 名 │ 裁 判 結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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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竊盜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439號刑事判決於92年7月22日判處有期│
│ │ │徒刑1年2月,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
│ │ │上易字第1781號刑事判決於92年10月28日改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
│ │ │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11號裁定於96年8月14日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由│
│ │ │本院定應執行刑後,再於執行時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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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強盜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受刑│
│ │ │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869號刑事判決於│
│ │ │94年 9月16日駁回上訴,受刑人不服而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
│ │ │台上字第3144號刑事判決於96年6月14日駁回上訴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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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竊盜罪 │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 581號刑事判決於94年11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
│ │ │確定,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11號裁定於96年 8月14日減刑為有期│
│ │ │徒刑9月。 │
├──┴────────┴────────────────────────────────┤
│編號一及編號三所示之罪減刑後與編號二所示之罪(不得減刑),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911號裁│
│定於96年8月14日定應執行刑為8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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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