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盈泉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盈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盈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不受保安處分應於裁判時併予宣告之限制,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為有罪判決如附表所示,受刑人於民國88年4月11日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10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 1010116539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9月25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 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後,認本件聲請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法 官 陳谷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案 由│ 裁 判 結 果 │
├──┼────────┼────────────────────────────────┤
│ 一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 26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褫奪公權10年,│
│ │條例等 │受刑人不服而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1731│
│ │ │號刑事判決,於87年4月7日就販賣毒品部分改判有期徒刑15年並褫奪公權│
│ │ │10年、就施用毒品部分改判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
│ │ │字第114號裁定於97年 1月29日就施用毒品部分減刑為1年10月,與販賣毒│
│ │ │品部分(不應減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2月並褫奪公權10年。 │
├──┼────────┼────────────────────────────────┤
│ 二 │殺人 │本院以88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刑事判決於88年 6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
│ │ │後,經本院以88年度聲字第1819號裁定於88年10月30日更定執行刑為有期│
│ │ │徒刑6年確定。 │
├──┼────────┼────────────────────────────────┤
│ 三 │脫逃 │本院以88年度易字第1642號刑事判決於88年7月22日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 │ │,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114號裁定於97年 1月29日減刑為有期徒刑3│
│ │ │月,與編號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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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