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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2號

侮辱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鄭燕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52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秀

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營偵字第13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秀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秀與告訴人張金花係比鄰而居之妯娌。緣被告林秀懷疑告訴人張金花毀損其臺南市後壁區平安里藥店口18號之5 住處屋頂,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0 年5 月初起至同年7 月23日止之某日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上址庭院圍牆內,以附表所示之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內容,公然辱罵告訴人張金花,因認被告林秀涉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依刑法第18條第1 項或第19條第1 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定有明文。次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別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刑法第19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而行為時精神有無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情形,乃屬醫學上精神病科之專門學問,應由專門精神病醫學研究之人予以診查鑑定,方足斷定。

三、經查:

(一)被告林秀有於上開時、地以附表所示之言語公然辱罵告訴人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張金花於警詢、偵訊時證述情節相符,且有告訴人所提出之錄音光碟1 片在卷可按,而該片錄音光碟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屬實,亦有勘驗譯文1 份附卷可稽,是以被告確有以如附表所示之言詞辱罵告訴人乙節堪以認定。

(二)惟被告患有精神疾病,業據輔佐人即被告之子莊智偉於本院審理時陳述甚詳,並有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01 年7 月27日嘉基醫字第1010700200號函附之病歷1 份在卷(詳本院卷第27頁至第37頁)可按。復經本院囑託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分院鑑定被告行為時之精神狀況,該院依據被告之病歷資料及臨床診斷結果,被告之精神狀態與鑑定狀況略為「被告罹病多年,受到幻聽、被害妄想的干擾,拒絕治療,又斷續服藥,影響睡眠、人際關係、認知功能,出現咒罵人、控告他人及被控的情形。目前CASI測驗結果得分36分,低於界斷分數,顯示其基本認知功能有退化,集中力和計算力、抽象思考及判斷力、短期記憶力、思緒流暢度,都極不好。目前其診斷為:精神分裂症。依據上述之推斷,被告發病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會因此欠缺;其於本案行為時之精神狀況,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會因其精神病症有所欠缺。依被告之病況,其再犯之機率應屬不低,入精神醫療處所施以監護處分治療實有其必要」,有該院101 年9 月5 日鑑定報告1 份在卷(詳本院卷第39-42 頁)可按,是上揭精神鑑定報告書既由精神科醫師所製作,且參酌被告先前之就醫紀錄及卷內相關證據,瞭解被告之個人病史及案發經過後,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綜合判斷被告之精神狀況所為之判斷,無論鑑定人之資格、理論基礎、鑑定方法及論理過程,均無瑕疵,應堪採信。復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庭訊過程中,雖勉強可為言語上之溝通,然不論法官如何問話,其均僅答稱:「張金花拿農藥害我,打我的厝壁」,亦堪認被告之精神狀態顯有異常,並足以佐證上揭鑑定報告之結論為可採。

四、綜上所陳,本件被告雖有上開公然侮辱犯行,然其既係因罹患精神分裂症所致,足認其於行為當時,有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之情形,應屬無刑事責任能力之人之行為,揆諸上揭說明,其行為不罰,自應為無罪之判決。又按因刑法第19條第1 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上開監護期間為5 年以下,同法第87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被告係因罹患精神疾病致為本案犯行,且其出現幻聽、被害妄想等症狀,拒絕治療,又斷續服藥,影響睡眠、人際關係、認知功能、出現咒罵人、控告他人及被控的情形,依被告之病況,其再犯之機率應屬不低,入精神醫療處所施以監護處分治療實有其必要,此有前揭卷附醫院鑑定報告書可按,可知被告所患精神障礙迄今並未有效控制,足認依其情狀實有再犯之虞,故為被告之利益及避免對社會治安造成影響,容有施以監護治療之必要,惟為確保其接受治療,爰依上開規定,令被告入精神病醫院或其他醫療團體之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 年,予以適當之治療及監視其行動,以期被告於治療後能復歸社會,並達社會防衛之效。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刑法第19條第1 項、第87條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燕璘

書記官 鄭佩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日期      │地點      │辱罵內容(均│附註      │
│    │          │          │臺語)      │          │
├──┼─────┼─────┼──────┼─────┤
│ 一 │100年5月初│臺南市後壁│雞歪等語    │錄音檔名  │
│    │起迄100年7│區平安里藥│            │00000000  │
│    │月23日止之│店口18號之│            │          │
│    │某日      │5被告住處 │            │          │
│    │          │庭院圍牆內│            │          │
├──┼─────┼─────┼──────┼─────┤
│ 二 │同上      │同上      │你如果要死,│錄音檔名  │
│    │          │          │就要趁早;雞│00000000  │
│    │          │          │歪;大某鬼;│          │
│    │          │          │雞歪性;愛人│          │
│    │          │          │幹;四處都被│          │
│    │          │          │人幹透透;愛│          │
│    │          │          │人幹你;你在│          │
│    │          │          │錄你的雞歪等│          │
│    │          │          │語。        │          │
├──┼─────┼─────┼──────┼─────┤
│ 三 │同上      │同上      │雞歪;你若要│錄音檔名  │
│    │          │          │死,就要趁早│00000000  │
│    │          │          │,不要留著污│          │
│    │          │          │穢;厝壁有給│          │
│    │          │          │你怎麼樣嗎,│          │
│    │          │          │有給你幹到嗎│          │
│    │          │          │,要不然厝壁│          │
│    │          │          │有給你幹到你│          │
│    │          │          │的雞歪,幹到│          │
│    │          │          │你的雞歪孔嗎│          │
│    │          │          │等語        │          │
├──┼─────┼─────┼──────┼─────┤
│ 四 │同上      │同上      │不要留著污穢│錄音檔名  │
│    │          │          │、大某死、大│00000000  │
│    │          │          │某鬼、如果要│          │
│    │          │          │死,就要趁早│          │
│    │          │          │等語        │          │
├──┼─────┼─────┼──────┼─────┤
│ 五 │同上      │同上      │伊用伊的雞歪│錄音檔名  │
│    │          │          │要出去讓人家│00000000  │
│    │          │          │幹等語      │          │
├──┼─────┼─────┼──────┼─────┤
│ 六 │同上      │同上      │瘋雞歪、愛人│錄音檔名  │
│    │          │          │幹等語      │00000000  │
├──┼─────┼─────┼──────┼─────┤
│ 七 │同上      │同上      │如果要死,就│錄音檔名  │
│    │          │          │要趁早,不要│00000000  │
│    │          │          │留著污穢等語│          │
│    │          │          │。          │          │
├──┼─────┼─────┼──────┼─────┤
│ 八 │同上      │同上      │你若要死,就│錄音檔名  │
│    │          │          │要趁早,不要│00000000  │
│    │          │          │留著污穢;我│          │
│    │          │          │不怕你錄音,│          │
│    │          │          │在錄你的雞歪│          │
│    │          │          │;你的雞歪那│          │
│    │          │          │麼大洞;你的│          │
│    │          │          │破雞歪、愛人│          │
│    │          │          │幹;四處都幹│          │
│    │          │          │透透;瘋雞歪│          │
│    │          │          │;我不怕你的│          │
│    │          │          │雞歪在錄音等│          │
│    │          │          │語。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22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侮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