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38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138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志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七三三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志翔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志翔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又被告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述之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多次經執行完畢釋放後,不知悛悔,仍一再恣意竊取他人所有財物,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兼衡其竊得之財物價值不高,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賠償被害人損失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