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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5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6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永輝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1年度聲沒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上開違反藥事法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37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 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所規定之沒入處分,係屬行政罰,而刑法第38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沒收,則屬刑事罰,二者性質不同,即無所謂特別法較普通法優先適用之問題。又走私之貨物,若已經海關主管機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之規定處分沒入確定者,因該貨物已非屬犯人所有,法院固不得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之規定,更為沒收之諭知;但若未經海關主管機關處分沒入者,法院仍非不得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及93年度台上字第258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藥品,經隨機抽樣4包檢驗結果均含JWH-018成分,而JWH-018具類似大麻之迷幻作用,符合藥事法第6條第3款之規定,該等成分應以藥品列管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12月21日調科壹字第09900570900號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藥品,既非違禁物,復未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沒入處分,且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認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如附表編號2之物,亦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政達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名                        稱      │數    量  │
├──┼──────────────────┼─────┤
│1   │藥品(K2 Blue菸草,含JWH-018成分)  │11包      │
├──┼──────────────────┼─────┤
│2   │郵件包裹                            │1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65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專科沒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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