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0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0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裕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裕順因犯詐欺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裕順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99年1月10日,應更正為99年1月10日下午3時許回溯之9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洪裕順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2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