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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包梅真張銘晃蘇碧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

聲請人
周柏林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鄭世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100年度偵字第16064、101年度偵字第1805號、2230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在羈押期間有著深深懺悔過去的不是及罪行,如今只能扛起所有責任和刑責來彌補以往過錯。被告希望能和被害人求得和解、諒解及解決,盡一切所能看是否把被告的罪業降至最低,以表達悔過之心,但最後結果還是要法官的同意。被告在家中被拘提到案,且母親之前已躺在床上四年多來均由被告照顧,被告無逃亡之虞。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之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九日將其收押。茲因被告所涉犯上開之罪,業經本院於一0一年十月五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是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雖以希望能與被害人和解等為由,聲請交保,然被告於案件審理中從未表示過要與被害人和解之意願,又被告為妨害性自主案件之加害人,被告與被害人雙方互不相識,被害人等對被告均避之唯恐不及,自不宜任由被告私下再與被害人接觸洽談和解,是認被告果真有意主動與被害人和解,就本案目前情況而言,較為妥適之方法,應係於案件審理中,經被害人同意,由法院安排到院和解。是被告以和解為由,聲請交保顯無理由,其餘所稱家庭因素,因與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亦無關聯,故認被告聲請交保均無理由,應予駁回,特為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張銘晃

法 官 蘇碧珠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75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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