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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振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9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劭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850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劭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口徑為八點九釐米非制式子彈肆顆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彈藥,依該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包括供各式槍砲使用之子彈在內,而依同條例第5條之規定,上開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復按非法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等違禁物,所侵害者為社會法益,於最初即同時地持有之情形,如持有之客體種類相同(同為手槍,或同為子彈者),縱令持有之客體有數個(如數支手槍、數顆子彈),仍為單純一罪,不發生想像競合犯之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17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雖同時持有具有殺傷力之子彈7顆,仍應僅成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一罪。爰審酌被告明知具殺傷力之子彈,屬高度危險性之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擅自持有,以維社會大眾安全,仍非法持有之,犯罪之動機實屬可議,且對社會治安存有潛在之危險,惟衡其所持有之子彈數量僅有7顆,數量非鉅,且未曾以上開子彈犯罪,並未因此造成公眾或他人之現實惡害,且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附表編號一及二所示試射剩餘之口徑8.9±0.5mm非制式子彈4顆,係屬違禁物,爰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業已試射之子彈既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試射完畢,上開子彈火藥部分已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不復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亦無殺傷力,既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物 品 名 稱  │數量│     鑑 定 情 形      │
├──┼────────┼──┼───────────┤
│ 一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4顆 │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 │
│    │徑8.9±0.5mm金屬│    │具殺傷力(餘3顆)     │
│    │彈頭而成之非制式│    │                      │
│    │子彈            │    │                      │
├──┼────────┼──┼───────────┤
│ 二 │由金屬彈殼組合直│2顆 │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 │
│    │徑8.9±0.5mm金屬│    │具殺傷力(餘1顆)     │
│    │彈頭而成之非制式│    │                      │
│    │子彈            │    │                      │
├──┼────────┼──┼───────────┤
│ 三 │口徑0.380吋制式 │1顆 │採樣1顆試射,可擊發, │
│    │子彈            │    │具殺傷力(無剩餘)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0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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