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易字第6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文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關於「101年3月15日」應更正為「102年3月1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宣判日期欄關於「101年3月15日」之記載,顯係「102年3月15日」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