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19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9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凱勳
(原名李宏仁)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凱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凱勳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縱已逾6月,仍得易科罰金,自應併行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