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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莊玉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4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東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東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東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4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7月23日之數罪併罰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許哲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搶奪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 │  有期徒刑11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1.10.19    │   101.10.19    │   101.11.18    │
├─┬────┼────────┼────────┼────────┤
│確│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61│101年度訴字第161│102年度訴字第149│
│決│(偵查《│6號(臺南地檢101│6號(臺南地檢101│號(臺南地檢102 │
│  │自訴》機│年度偵字第15083 │年度偵字第15083 │年度毒偵字第130 │
│  │關年度案│、15084號)     │、15084號)     │號)            │
│  │號)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3.04    │   102.03.04    │   102.05.27    │
├─┴────┼────────┼────────┼────────┤
│ 備      註 │臺南地檢102年度 │臺南地檢102年度 │臺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614號    │執字第1614號    │執字第3249號    │
│            ├────────┴────────┤                │
│            │   編號1、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
│            │      (102年執更字第861號)      │                │
└──────┴─────────────────┴────────┘
┌──────┬────────┐
│編       號 │       4        │
├──────┼────────┤
│罪       名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10.15    │
├─┬────┼────────┤
│確│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72│
│決│(偵查《│號(臺南地檢102 │
│  │自訴》機│年度偵字第2597號│
│  │關年度案│)              │
│  │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06.03    │
├─┴────┼────────┤
│ 備      註 │臺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3822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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