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5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28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陳谷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交簡字第22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祥

      林文威

      陳國峰

      王品涵

      白浤廷

      孫碩陽

      蘇士傑

      高崇偉

      蔡獻毅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3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嘉祥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林文威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陳國峰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王品涵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白浤廷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孫碩陽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蘇士傑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高崇偉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蔡獻毅共同犯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累犯,處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另補充如下:

刑法第185條第1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或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已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意旨);又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謂「壅塞陸路」係以有形之障礙物截斷或杜絕公眾往來之設備而言,如飆車競駛達到壅塞陸路之程度則係「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如飆車競駛未達壅塞陸路之程度則係「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準此,被告陳嘉祥、林文威、陳國峰、王品涵、白浤廷、孫碩陽、蘇士傑、高崇偉、蔡獻毅等人(以下統稱被告等人)於民國101年5月6日凌晨4時許,在臺南市金華路與永華路交岔口附近道路飆車競駛與集體迴轉,被告等人併排競駛及集體迴轉,導致他人無法正常行駛於渠等占據行駛之車道,對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產生莫大危險,有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6張在卷可佐(見警卷第46頁至第93頁),已達到壅塞陸路之程度而係「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附此敘明。

㈡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同屬之,明示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可為其表示之方法;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參照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及77年台上字第2135號之判例意旨)。被告等人與通緝中之陳彥傑、陳文鏹共同以併排競駛與集體迴轉之方式占據道路駕駛車輛,彼此聚合成勢且相互助威而有默示合致之間接犯意聯絡,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二、爰審酌被告陳嘉祥國中畢業且家境貧寒,曾因強盜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宣告緩刑5年(不構成累犯);被告林文威就讀大學且家境勉持,前無任何刑事案件之紀錄而素行良好;被告陳國峰高中肄業且家境勉持;被告王品涵高中畢業且家境小康,前無任何刑事案件之紀錄而素行良好;被告白浤廷就讀大學且家境小康,前無任何刑事案件之紀錄而素行良好;被告孫碩陽高中肄業且家境小康,曾因賭博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6月(不構成累犯);被告蘇士傑高中肄業且家境小康,曾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諭知交付保護管束之保護處分;被告高崇偉高中肄業家境小康,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前科;被告蔡獻毅高中肄業且家境勉持,有強盜及傷害等多項前科紀錄;被告等人明知飆車行為嚴重危害路上人車來往之安全,竟仍共同為併排競駛、逆向行駛、紅燈左轉、集體迴轉等危險行為,對道路交通往來之安全危害甚鉅,而集體飆車行為造成實害之案例所在多有,潛藏引起公共安全事故之危險因子,其破壞社會治安之行徑為社會大眾所厭惡,警方為取締飆車行為又常需動用大批優勢警力遏阻,嚴重耗費警力並徒增社會成本,惟被告等人均坦承犯行且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刑罰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185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 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
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228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