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3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3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海飛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4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內關於「轉讓禁藥罪」之記載,應更正為「轉讓偽藥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誤寫情形,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