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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8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施介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6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承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8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承煌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承煌於民國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89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01年11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猶不知悔改,預見提供己有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竟仍不違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102年4月16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府前路1 段上「統一超商」門口前,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對價,將本人所申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出售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偉」之詐欺集團成員。而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上開帳戶後,即與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㈠於102年4月25日上午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黃秋霜,並佯稱:是黃秋霜之女兒陳嘉佩,因玩基金向同學借錢,同學急向她討錢,要求黃秋霜借60萬元云云,致黃秋霜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日上午12時10分許、下午1時27 分許,匯款20萬元、4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㈡於102年4月26 日下午2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麗娟,並佯稱:是陳麗娟之朋友妙卿,因玩股票輸錢向他人借錢,要求陳麗娟借2 萬元云云,致陳麗娟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時10分許,匯款2萬元至上開帳戶內。嗣經黃秋霜、陳麗娟察覺有異,報警處理,警方循線調查,始查獲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承煌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承不諱(核交字偵卷第6 頁),核與被害人黃秋霜、告訴人陳麗娟於警詢時陳述情節相符(警卷第4至5、8至10 頁),復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7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影本1份(警卷第14至16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7 月3日中信銀字第000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影本、存摺及金融卡補發、掛失紀錄及掛失止付、更換、查詢暨終止使用申請書影本1份(核交字偵卷第8至14頁)、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⑴代傳票影本1紙、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 紙(警卷第6、11頁)在卷可證,足證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基於幫助他人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予詐騙集團而助益詐欺行為之實行,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交付上開帳戶之單一幫助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詐欺被害人黃秋霜、陳麗娟2 人,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並未實際參與詐欺犯行,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應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所犯之罪有上開加重及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1條第1 項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提供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物幫助他人詐欺取財,既助長他人犯罪,增加政府查緝困難,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且造成本案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共計62萬元,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之1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68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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