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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7號

侵入住宅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鍾邦久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207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彬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9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建彬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建彬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侵入住宅罪。又被告有如前揭所示之前科罪刑,且於民國一00年五月二十七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素行,所生危害及犯後態度不佳並無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鍾邦久

書記官 方柔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07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入住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