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54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東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85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東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吳東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等刑事判決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附表編號2 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3、4 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102年7月23日之數罪併罰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依新修正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 搶奪 │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如 │ 有期徒刑11月 │ │ │ │易科罰金,以新臺│ │ │ │ │幣1000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 101.10.19 │ 101.10.19 │ 101.11.18 │ ├─┬────┼────────┼────────┼────────┤ │確│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161│101年度訴字第161│102年度訴字第149│ │決│(偵查《│6號(臺南地檢101│6號(臺南地檢101│號(臺南地檢102 │ │ │自訴》機│年度偵字第15083 │年度偵字第15083 │年度毒偵字第130 │ │ │關年度案│、15084號) │、15084號) │號) │ │ │號) │ │ │ │ │ ├────┼────────┼────────┼────────┤ │ │確定日期│ 102.03.04 │ 102.03.04 │ 102.05.27 │ ├─┴────┼────────┼────────┼────────┤ │ 備 註 │臺南地檢102年度 │臺南地檢102年度 │臺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1614號 │執字第1614號 │執字第3249號 │ │ ├────────┴────────┤ │ │ │ 編號1、2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 │ │ │ │ (102年執更字第861號) │ │ └──────┴─────────────────┴────────┘ ┌──────┬────────┐ │編 號 │ 4 │ ├──────┼────────┤ │罪 名 │ 竊盜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1.10.15 │ ├─┬────┼────────┤ │確│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字第372│ │決│(偵查《│號(臺南地檢102 │ │ │自訴》機│年度偵字第2597號│ │ │關年度案│) │ │ │號) │ │ │ ├────┼────────┤ │ │確定日期│ 102.06.03 │ ├─┴────┼────────┤ │ 備 註 │臺南地檢102年度 │ │ │執字第382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