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3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嘉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7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嘉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前開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復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孫嘉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