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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5號

專科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蘇碧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同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0年度偵字第1625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6250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1月1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63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4、18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農公司)犯本件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所用之物,且均屬日農公司所有等情,復據被告即日農公司前代表人陳進益供述明確在卷(見臺南市調處卷第2 至3 、6 至8 頁、他字卷第23至24、32至33頁),則揆諸前開規定,自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碧珠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應沒收之物品       │數量  │  備     註   │
├──┼───────────┼───┼───────┤
│ 1  │萬果生900g裝之偽農藥  │508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1-1~1-15   │
│    │                      │      │              │
│    │                      │      │              │
├──┼───────────┼───┼───────┤
│ 2  │25公斤裝「大新45號」  │15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
│    │80%鋅錳乃浦可濕性粉劑 │      │號3-1~3-8    │
│    │成品農藥              │      │              │
├──┼───────────┼───┼───────┤
│ 3  │出貨單及進銷明細表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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