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2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進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供犯罪所用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同條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100年度偵字第16250號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所扣得,該案業經同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3日以100年度偵字第16250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101年1月13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363號駁回再議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4、18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供被告日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農公司)犯本件違反農藥管理法案件所用之物,且均屬日農公司所有等情,復據被告即日農公司前代表人陳進益供述明確在卷(見臺南市調處卷第2 至3 、6 至8 頁、他字卷第23至24、32至33頁),則揆諸前開規定,自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經核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應沒收之物品 │數量 │ 備 註 │ ├──┼───────────┼───┼───────┤ │ 1 │萬果生900g裝之偽農藥 │508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1-1~1-15 │ │ │ │ │ │ │ │ │ │ │ ├──┼───────────┼───┼───────┤ │ 2 │25公斤裝「大新45號」 │151包 │扣押物品清單編│ │ │80%鋅錳乃浦可濕性粉劑 │ │號3-1~3-8 │ │ │成品農藥 │ │ │ ├──┼───────────┼───┼───────┤ │ 3 │出貨單及進銷明細表 │1本 │扣押物品清單編│ │ │ │ │號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