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正雄
- 被告
- 葉素真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鄭淵基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黃俊達律師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賴鴻鳴律師
- 被告
- 蘇錦彬
- 選任辯護人
-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蘇錦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更正為「蘇錦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九、編號三十九、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編號三十九、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蘇錦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顯係「蘇錦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九、編號三十九、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編號三十九、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