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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鄧希賢張玉萱魏玉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施正雄
被告
葉素真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鄭淵基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律師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被告
蘇錦彬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蘇錦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更正為「蘇錦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九、編號三十九、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編號三十九、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所載「蘇錦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顯係「蘇錦彬犯如附表一編號九、編號三十九、及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九、編號三十九、及附表二所示之主刑及從刑」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魏玉英

書記官 郭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3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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