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陳欽賢王國忠陳川傑

原告
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訴訟代理人
黃于軒律師
被告
鄭郁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有關被告鄭郁文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鄭郁文應與張文毅、林俊宇、譚立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42,787,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略以:被告鄭郁文與張文毅、林俊宇、譚立偉、許文龍五人於95年間,涉及藉由原告「3.5G設備-中小尺寸機台改造工程」假交易行為,以掏空原告之資產等情,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之規定,向被告鄭郁文請求連帶損害賠償42,787,500元。另因被告等之共同侵權行為,另致原告依法申報之營業稅發生漏報之情事,致遭裁罰之金額尚屬未定,原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保留關於此部分給付範圍之聲明。

㈢、證據: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鄭郁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鄭郁文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因被告鄭郁文死亡,而經本院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王國忠

法 官 陳川傑

書記官 林容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