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4號
103年度易字第200號
- 上訴人
- 即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13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4號、103年度易字第20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年8月13日103年度訴字第34號、103年度易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於103年8月27日收受判決,並於同年9月5日就被告楊豐誠、呂豐燐部分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未就被告楊豐誠、呂豐燐部分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以前就此部分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