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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鄭雅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秉勳

      李育書

      許春發

上列被告因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頁第一行「1、3」之記載應更正為「1、2」、第五行「2、4」之記載應更正為「3、4」、第二十一行「2、4」之記載應更正為「3、4」、第九頁第十三行「2」之記載應更正為「3」。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雅文

書記官 蕭秀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