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秉勳
李育書
許春發
上列被告因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三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七頁第一行「1、3」之記載應更正為「1、2」、第五行「2、4」之記載應更正為「3、4」、第二十一行「2、4」之記載應更正為「3、4」、第九頁第十三行「2」之記載應更正為「3」。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